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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中应注意审核相对人

【案情】

张某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是某公司承建的工程的项目经理。应王某的要求,张某多次将建筑材料运送至其指定的工地,期间王某支付过部分货款。后张某与王某结算,确认王某尚欠货款7万余元,并由王某在结算单上签字。此后,王某失踪,张某便起诉某公司,要求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评析】

本案中,王某没有代理权,也不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表象,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分类: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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