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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后,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前,只有律师才有资格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程序。因此,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会见做出了统一的标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1.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但又与《律师法》明显不同。

  1.开会时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到“第一次讯问之日起”,新刑事诉讼法还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才能聘请律师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议程序。新刑诉法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三证)。

  3.会议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控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到场的规定。对于一般案件,直接向看守所提出律师会见,最迟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律师会见必须由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的“48小时”宽限期,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将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议效果。

  4.会议的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所以,实际上相对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员的范围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即律师会见权相对于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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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会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征得侦查机关的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提前通知看守所。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案件既然移送审查起诉,就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


文章分类: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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