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不开发票的问题消费者拒不付款或进行投诉的问题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相关规定,主动给消费者开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和责任,也表明商家具有经营资质并正常向国家纳税。不管以何种形式和借口拒开发票,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动向消费者开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如果商家不给开发票,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开具发票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监督国家税务机制正常运行的义务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
正《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反《消法》,侵犯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关于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包括轻微的食品卫生问题、食品中毒问题等情况)
对于一般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一定要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化,只要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应尽量予以满足;对于那些漫天要价的,要坚决做到平和对待,处理问题时态度诚恳,切记与消费者争辩或进行人格攻击,争取私下解决,实在不行,可与之商量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去处理,鉴于走行政程序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比较麻烦,所以在没有把他们激怒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没有把钱的问题转化为“面子”尊严问题时),相信他们最终还是会接受你方提出的方案,比如打折或免费之类的。
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例如食物中毒导致顾客伤亡、采购假冒伪劣原材料被曝光等,首先要争取和当事人和解,争取把事态扼杀在初始阶段。其次,一旦没有和解的可能性,就要做好危及公关工作,像工商、卫生、新闻媒体等部门一定要主动出击。
4、关于顾客贵重物品遗失遭索赔问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餐饮企业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财产方面而言,主要是要防止消费者在就餐时随身贵重物品被盗,(因为被第三人抢劫的情形,已经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故一般情形下,只要餐饮企业做到以下两点基本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A、除非是特别高档的餐厅,一般情形下,要主动拒绝为消费者保管各种随身物品,即便是特殊情形需要保管,也不要写任何保管凭证之类的。
B、在餐厅醒目位置,写好提示标志,提醒消费者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5、关于顾客人身遭到侵害遭索赔的问题
同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餐饮企业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A、因为餐厅硬件设施出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的情形,例如地没托干,消费者不甚滑到摔伤;椅子不牢靠导致消费者摔伤等等,对于此类情形,餐饮企业毫无疑问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作为企业而言,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妥善予以赔偿,争取树立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B、因内部员工与顾客发生争吵,导致顾客被打伤的情形。首先,查明事情缘由,看是否属于私人恩怨还是因为就餐发生矛盾引起的,如果是私人恩怨引起的,企业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但也应积极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就餐问题引发的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顾客无理取闹打人在先的,他自身愿意和解倒好,不愿意的,可以报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此表明态度,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情。2、如果两者都有责任的,那你就要当作顾客没有责任一样来处理这个问题,妥善解决。3、如果是因为员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那更要主动认错,积极赔偿,并表示会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理,给顾客一个满意交代。
6、关于顾客就餐时车俩被损坏或遗失,遭顾客索赔的问题。
对此,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停车收费的,则双方已经形成一个有偿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有偿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保管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预防措施:a、收费能不给票,尽量不给票。b、尤其对于豪车,要做好防范措施,尽量避免刮擦、被砸、被盗等事故的发生。C.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摄像机对停车场地进行实时监控。d、比较大型的餐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配备一定的安保人员负责停车指引及安保工作。
2、停车不收费的,则双方已经形成一个无偿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74条之规定,无偿保管合同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要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预防措施:a、事先声明停车为免费,请车主妥善安置车辆及车内物品。b、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摄像机对停车场地进行实时监控。C. 比较大型的餐饮企业,可以配备一定的安保人员负责停车指引及安保工作。
7、关于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或没有事先说明,顾客享用后拒付相应价款的问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消费者在进行餐饮消费时对享受的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享有知情权,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公示或事先说明,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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