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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中纪委诈骗公务员,诈骗未遂如何处理?

谎称中纪委诈骗公务员

2007年10月28日,被告人蓝某持其购买的假身份证,以“中纪委”的姓名办理了储蓄卡和存折。随后蓝某在掌握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及地址和相关国家文书格式后,以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因存在挪用公款、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等问题,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决定对其做出罚款决定,欲骗取财物合计46000元,但均未得逞。

诈骗未遂如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蓝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2008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文章分类: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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