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8010087
|
不当得利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等200余人 委托代理人:张军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系某小区业主,向被告购买房屋,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被告以“代收水表款”名义向原告收取了费用。经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不予理睬,后省物价局回复认定该收费系变相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协商未果后诉致法院,请求退还费用及支付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收取诉争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其有权自不当得利款被被告占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文章分类:
经典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