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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A  (男方)

被上诉人:B(女方)

委托代理人:张军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AB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坐落于杭州市XXXX商品房一套,房产权归女方所有……,2012年该房办理房产登记,产权人为AB2013AB办理了该房按揭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登记离婚后B要求将该房屋变更为其一人所有,遭到A的拒绝,故诉致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A所有,B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AB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B主张确认房产归其所有,B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A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文章分类: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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