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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XX租赁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张军军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

被告因承建杭州XX工程的需要,于20075月至10月向原告租用永发塔式起重机一台,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租金及违约责任。被告拖欠租赁费用,经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被告提出签订合同加盖并非公章系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而且滞纳金过高。后经当事人配合代理人多方取证,得到法庭认可,最终支持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租金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律师评析〗

在现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制社会,进行市场活动过程中应尽量防范于未然,从合同的签订到对账、付款均应做到合法有效、证据齐全,以防诉讼阶段对方钻法律的空子,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诉讼增加难度。比如,本案中签订的合同被告使用的并非公章也不是合同专用章,而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被告以此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本案虽然最终大获全胜,但会增加许多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文章分类: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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