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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关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关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饶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军军。 2014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程某、饶某经事先共谋至本市XX餐厅二楼吧台内,窃得价值1740元的洋河蓝色经典52°海之蓝白酒十二瓶。同年2月4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经事先共谋至上述餐厅二楼吧台内,以同样方式窃得价值人民币4495元的洋河蓝色经典52°海之蓝白酒三十一瓶以及价值人民币2070元洋河蓝色经典52°天之蓝白酒六瓶。三被告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辩护人受被告人饶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为被告人饶提供法律帮助,首先通过公安机关联系被害单位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为被告人饶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后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缓刑;最后出庭辩护为被告人饶某争取了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被告人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饶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家属及时退赃并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应缓刑。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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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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