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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

辩护人:张军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于2013XXXX日下午,在无合法有效操作证件的情况下,在位于杭州市XXXX建筑工地内,驾驶一台后视镜缺失的现代牌挖掘机,在未确保周围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致使挖掘机旋转部分尾部将被害人XX挤压在样板房墙壁与挖掘机之间,致被害人XX因遭重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工地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50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赔偿人民币18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家属找到辩护人,上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文章分类: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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