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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


  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效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而不以继承开始时为准。


  第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原则上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继承某物,在立遗嘱时该物并不为遗嘱人所有,因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当然是不合法的,但是若其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于继承开始时,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就为合法的。


  第四,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规定的标准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这里所指的形式上稍有欠缺,是指与继承法中规定的形式要求有欠缺,但符合遗嘱设立当时的法律要求。因此,在继承法实施后所设立的遗嘱若在形式上有欠缺,则因不合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要求应为无效。


  因遗嘱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遗嘱是否可以附条件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从各国立法上看,一般认可遗赠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遗赠,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而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并不生效。而对于遗嘱继承,有的也承认可以附停止条件,附停止条件的遗嘱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日本民法典》第985条中就规定:“遗嘱附停止条件场合,其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后成就时,遗嘱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我们认为,允许遗嘱附停止条件,无论对于遗产的及时分配还是合理利用都是不利的,因此,原则上遗嘱不得附加任何停止条件。遗嘱附停止条件的,所附的条件无效,应视为未附条件,遗嘱的其他内容仍应有效。但所附的停止条件在遗嘱生效之前或之时即成就的,或者遗嘱附解除条件的,只要所附条件符合法律关于附条件的规定,则应承认其效力。由于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所以对于遗赠可以附停止条件。


文章分类: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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