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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之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之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虽不属于普通程序的一个独立审级,但其性质仍然是审判程序。


  其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特殊程序,是对死刑案件正常审理程序的延伸,也是被判处死刑案件的被告人的诉权的进一步延伸。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仍然是刑事纠纷解决的机制,是审判制度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审判程序。


  其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其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诉讼的特征是由法官居中裁判,诉讼结构是三方诉讼的结构形式,必须遵循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原则。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活动,就应该体现上述诉讼的特征,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由控辩双方充分参与,法官亲自裁判。


  其三,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是诉讼程序系统、和谐的需要。刑事诉讼系统内部的各个阶段、各个主体以及诉讼系统内部与外部必须协调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审判程序的阶段而言,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都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只不过死刑复核程序是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的,但是就整个死刑案件的审判来说,任何一个程序环节设立的不协调都可能导致其他程序已作出的努力最终前功尽弃。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有别于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化,这影响整个审判程序的和谐进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有效实现。


  其四,这是实现程序正义价值的需要。诉讼程序具有公开性、参与性、平等性、合法性、合理性、终结性的特点。但是我国行政化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具备一般诉讼程序的这些特征,也就更谈不上符合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了。


  当然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所处理的案件是死刑案件,而且其设计目标(防止错杀、滥杀)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其必然与一般的审判程序有所不同,例如,证明标准较高,量刑评议程序特殊,审理期限上的特殊,等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文章分类: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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